下沙大学生网 发表于 2012-10-19 11:52:20

“娃娃房”的尴尬:夫妻离婚分财产时遇到麻烦

  丁安绘  据统计,宁波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房产纠纷案,有近四成因房产登记中的所有权人与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所引发,这种名不符实的房产登记弊端很多。
  谁动了我的房产
  10多年前,鄞州区的刘某出资30万元与王某合伙建造了一处房产,因刘某当时不具备建房资格,该房屋的所有权被登记在王某名下。2008年4月,王某以200多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卖给了他人,刘某得知后,以其为该房产共有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房产的购房人属于“善意取得”,这一转让合法有效,该协议不能撤销,只判决王某按照房子出卖时的市场价赔偿刘某100万元,而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已超过40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因各种原因把房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但实际上拥有多个共有人的情况并不鲜见。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或自建房产,但只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继承房产,但不更改实际的房产登记,造成房产虽然被继承,而在法律上还属于早已去世的死者所有。
  “娃娃房”的尴尬
  在宁波,不少两三岁的孩子便是“富翁”,他们名下甚至登记着多套房产。这种并不正常的“娃娃房”,也让一些人遭遇了尴尬。
  宁海的张某当年为解决儿子读书困难,在一所小学附近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把儿子的名字写到了房产证上。去年,张某与妻子离婚,在处置这套房产时却遇到了麻烦:房产登记部门称,这套房产是他们夫妻和儿子的共有财产,如果要卖必须经过8岁儿子的同意。但法律同时规定,不满18周岁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随意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所以,从理论上说,必须等他18岁有了表态权才可以决定如何处置这套房产。这两个看起来完全矛盾的规定让张某很尴尬。
  “实至名归”应有时
  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在现实中,房产的实际拥有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相符合的现象非常多,虽然大多数当事人并未产生矛盾,但这种名不符实是极易引发纠纷的。譬如根据目前的房产制度,要处理共有不动产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在处置共有房产的过程中,只要房屋还未实际过户,其中任何一个实际共有人提出异议,就可能导致过户中断或无法完成,而在房价不稳定时,这样的异议极易给买方带来交易风险,导致新矛盾的产生。
  法院在审判中还发现,一些“老赖”还利用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符可能产生的法律障碍逃避执行,而少数腐败官员则以此隐匿财产。
  法官认为,让房产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实至名归,以堵塞房屋登记过程中的法律漏洞、防止纠纷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这项工作,最为关键的一条是出台相关的法律,明确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必须履行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只有房产所涉及的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才能保障相关法律关系的稳定,避免出现不动产权利变动中的各样违法、失信行为,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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