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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 合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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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7:0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业务给中国电信一事,是否是对合同的另一方用户构成违约?
7 V1 r' o3 ?0 r8 i/ G9 L中国联通未经CDMA客户同意,擅自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相关的法律。) t4 l( g; y) I/ `& X# }# ]
. y; w5 @; F" x2 L! E) K

0 ?5 U7 z, _# |2 M. O
3 S& h7 ^1 e2 ~/ Z) c7 [《合同法》" @& Z" R# _1 U0 s
  
3 u9 k- E* f# J/ L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8 n) O- R+ m8 @' H  , L' T1 M$ I1 i$ h) ?1 I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h: z" Q' c8 Z2 B7 B: x8 I( d  
% ~- V; C9 i9 H! `& K9 ~  ……………………………………………………………………3 x3 h+ C2 y5 t4 t; `5 t& d
  
' k  V2 p; b* v- {2 i    本人亦是CDMA用户,就此事向中国联通10010投诉,客服说,电信重组是国家工信部所批准的,并说之前向用户下发短讯,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本人遂问客服,是不是以后本人想过户(转变合同的主体)也可以向贵司发送短讯亦可。客服MM无语。只是一再重复告诉本人,出售CDMA业务是工信部所拟定。似乎这 事与中国联通无关。
& x; M8 T) W  `' O( b# C, a  
. d% F% G$ u) s% C- r   本人认为: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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