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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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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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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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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30 08:5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6 |  E" w. u/ h, Z3 ~2 V
    ! A9 @8 G9 u!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 Y+ X3 ?8 a0 X& G; U, v" ?, t7 z- O% c1 ?) [8 K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 o& o' I& Z0 i( b, r' U% q& T9 f+ w( S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 s; {+ r; N& b  n" H+ [# C; W
    1 H# G! y( q9 {3 o; e4 y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g9 o/ L; r/ \' i' @. x, G5 Y
    9 i3 M. v4 ^6 Z% K- c" p0 @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U) d% b) q# k, |) M

    * N* f# g" t% `' z1 O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_) h4 s7 x) W9 W; N8 u$ O$ _- e# n6 d' Q# x) s, U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0 a5 |9 g  D, B" k# n- ]
    0 Q6 U% I1 Y8 b) U' Y1 C' \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N! _- ^7 N( r  I8 h

    ! z7 q9 E7 G: m& E9 I0 C2 q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z( H# x, ^; ^2 T7 G6 t

    6 I& B; q& q* _. h" `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0 y9 Y9 ~6 w1 @8 g# t6 E0 c! T  S* h+ G( @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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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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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s& r. ^7 f' m: D
    7 w6 M3 X6 ^2 Z. r- z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Y* J( q7 Z" f8 x, q& N  b

    ) [+ i9 s# i$ B+ X; Q' s2 b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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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7-7 20:35:4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破的钱好像少掉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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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12-20 14:50:01 |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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