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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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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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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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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30 08:5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d8 e  @; Z: k* _$ U
    $ V1 _8 e/ [; p5 r9 K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1 Z$ x  ~# n. ^& a: ~4 p) f% p, v( K  [' v: q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1 v  R# u  `9 d1 s6 T

    2 X8 e4 l7 |" f6 W( p; I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 _$ Q5 k% m4 l- _' u; O

    - X; z( E6 I0 m6 v8 g5 K: f" [1 }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0 G, w6 p" Z3 H1 e: e' c! q
    / A$ d8 u- T7 A5 V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C$ s$ z6 W& Z. Q5 s8 [' a! S* ]' m& _& M% C) E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0 E0 N, _5 ~' N8 y2 W7 F
    2 \& z* v- |" N+ ]# \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7 {0 H0 b2 G* Y* T8 M
    5 S' r- y" H! \. _' ^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B1 M6 K7 `9 J8 d- |1 |& C$ O$ T
    ) O' v7 a! m( J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5 }2 b. l0 y. l' [' L& o, y
    7 W  E2 K( Y' R2 @/ H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 Y# [# T6 i- C  k! r- _
    2 E& U7 W- b) v1 U0 s  E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9 T2 |) K; r3 q# {9 r- M. m7 {9 u& U" b% b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o, S' q+ K+ 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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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5 m# H8 F/ Y/ R# @& b' p* g0 D
    9 s7 U7 [9 E5 u6 c; N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 Z- ]3 a$ y" y$ r* \: s8 q: H9 g/ {" o  R7 ~- a0 Y; o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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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7-7 20:35:4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破的钱好像少掉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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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12-20 14:50: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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