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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现金落在公共自行车篮里 派出所不立案怎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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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36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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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12-27 10:26: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 T6 F: Q2 m$ f/ a7 z# X! R! N8 H; k$ K; c/ ]7 g6 _
      昨天,丢了笔记本电脑的纪先生在施家桥公共自行车点描述当时还车的情形。 见习记者 方晟 摄
    6 x: Z3 V; q, v8 v: M  昨天10:02,纪先生来电:早上8点45分,我在施家桥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还车,笔记本电脑忘在车篮里了。9点多我去找,找不到了。我打了110,但是遗失案件不能立案,110让我去调监控,能不能调到监控还不一定。我丢的笔记本电脑包是黑色的,快报能帮我找找吗?( y8 t" k2 ]" L' p
      记者魏奋:小纪是位刚刚参加工作半年的小伙子,丢的是一个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买入价4000多元。3 ^9 R! U; h) F' e
      “我入职培训、工作这6个月来所有的资料,包括客户资料都存在这个电脑里,大学里的很多照片、视频等文件也都在里面。丢了对我工作和生活都影响很大……”小纪无奈地说。) i5 ]1 |& O$ V8 n& W9 P
      昨天中午,小纪跑到复兴路市公共自行车公司去调监控。
    1 V" B: d6 n- j" V: x0 i  说明情况后,自行车公司相关人员帮忙查看了监控,然后告诉他:“你还车的时间是上午8:40。过了两分钟,8:42,有个40岁左右、穿蓝格子外套的男人,把你遗忘在车篮里的包拿走了。这个人没有借车。”9 K( X. c8 s, {  d7 N7 Z
      小纪并没有直接看到监控,自行车公司表示:失主本人要调取监控录像,必须由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出具证明。
    5 U, K& `4 v% A0 ~2 N4 t" Z  小纪发愁的是,110明确告诉他,遗失类事件不能立案,他怎么才能查到拿包的人是谁,并且追回电脑呢?
    % Z- ^5 l4 m3 x1 W. d( c" i
    ' v- s6 E; C4 _1 |* F6 T  类似事件已发生多起8 r1 R& o0 l& F' M  r8 D
      类似的事件,今年以来已经多次发生——
    0 f0 C. Y* y7 H, u  今年7月17日,吴先生打电话到快报85100000热线说:7月15日上午8点半多,我在杭报门口的公共自行车点还车,包忘在车篮里了,里面有工作资料、千把元钱、充值卡、银行卡等。后来去报案,但派出所拒绝立案。自行车公司说一定要派出所过来才能查。
    4 H/ o/ r7 h! ]7 A4 z9 D  12月8日,梅先生打电话到12345反映:11月27日晚6点左右,在焦家村公交中心的公共自行车点还车,把一个红色环保袋忘在车篮里,袋里有现金14900元,一张工资清单。第二天上午去公共自行车公司查看监控录像,查到一位戴眼镜的男子在11月27日18:04租了这辆车,11月27日18:07在流水苑309路公交车站东面的公共自行车点还了车。1 ]1 D4 l9 h7 i9 i! k; z  C
      ……
    , d% u& c& f3 x. S$ x6 j  派出所、法院、自行车公司各有说法
    / N; l6 h/ Q0 \/ v2 s# U5 a  问了一大圈,在公共自行车上遗失物品的事件,派出所、法院、公共自行车公司、IC卡中心,各有说法。
    1 R: S: k9 F5 P4 B  m" s2 |# V  派出所:按《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或遗忘的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由法院管辖受理。公安机关对这类事件没有立案管辖权,哪怕有明确对象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经做工作,还是拒不归还的,由法院裁定。既然这类事件公安机关不能立案,又怎么能替失主到公共自行车公司或IC卡中心查询或开具证明呢?; a; b' A* A0 u7 A/ H8 ^
      法院:对这类案件我们确实可以受理。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捡到东西并占有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并不属于违法犯罪。如果你知道捡东西的人是谁,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对方拒绝归还,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但是法院不能帮你去调查取证,必须由你自己提供这位“被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等。没有明确被告,法院怎么受理呢?
    6 t1 n; F. g6 A  公共自行车公司和公交集团IC卡中心:我们装监控,是为了保证公共自行车等相关公共设施的安全、完好。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个人不能调取监控,只有公检法这类执法部门才能调取。
    ! _( J% \; G# C' s  而且老百姓到我们这里来办公交卡、租车卡,留下的个人信息按规定必须要为他们保密,不是拿来供其他人查阅的,这还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呢,我们给你查了,谁来承担责任?
      A% S! P; E. M4 {% E% m0 F+ o: m9 \. [5 k* n
      民警看法:) o7 w' z! P' A3 Q
      监控应允许失主查# L6 F- e! I( N, \, }
      派出所可根据监控帮忙找人 必要时发布视频照片
    8 K, a0 |& J8 t  x4 \8 _* H& L! W; r+ |  听起来似乎各方都有理,可是类似事情有没有办法协调解决呢?' J1 l$ F9 e- w% w3 S$ B% ^
      我采访了一位长期在派出所工作的民警。+ \* S0 `6 f) N$ f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是:明确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案件。
    + ^7 E+ _: ?9 g  “对群众求助需要查看监控的行为,应该由具体对监控有管理和使用权的一些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 Q! K5 m& K  f' K5 `7 _, m( W
      “这在法律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杭州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许可’办法中有这一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在政府所属的部门和财政支出的企事业单位中,对群众提出的申请,在不违背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应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这是政府方便群众办事的措施和原则之一。”
    7 i8 E( @! E9 ?$ f' s' V7 m0 L! c  这位民警认为,公交集团、公共自行车公司对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请,应该予以帮助。3 P! B2 R+ F& |: b7 |4 G" k
      比如说,当事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自行车公司去提出申请,自行车公司经过审核查看,确定是事实,就可以把监控给当事人看或拷贝。% R; Z# Q9 C& Q) ^+ x
      “派出所的职责是审核当事人已经提取到的监控证据,看看是不是构成侵占他人物品,然后给予帮助。也就是说,派出所接到求助后,先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监控视频,发现确实有侵占他人遗忘物的,可以帮助当事人联系新闻媒体报道,发动市民寻找线索,必要时还可以发布视频照片。找到这个拿走财物的人后,由属地派出所找当事人约谈,对方如果拒不归还,再交给法院裁决。”6 G) s; w7 K3 N3 Z# t* X1 Z# {
      不过,这位民警的说法,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进存有质疑。
    : K( s$ n, h/ ]. ?5 t  “对群众提出的申请,在不违背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单位确实应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作为一家企业单位来说,如何界定‘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我国,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调查权和侦查权,对个人寻求帮助的目的,公共自行车公司又如何来查证呢?”
    7 Z. h# j& D9 M7 g# k. E
    3 a8 X0 A5 v- t% C& Z. k: o  律师观点:
    1 P: @4 ]* H) l- C: L  租还公共自行车属于“完全对社会公开的隐私”
    2 o! C2 ]! z- [' v% l  使用者有权调取监控& u) O" ]3 V5 G" W7 k
      但查询他人IC卡信息必须通过执法部门
    2 {* Y5 q" n* F. _  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梦华说,这类事件是城市发展进程中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公民隐私权和财产所有人权利发生了碰撞”。
    2 C  h; q# o& P" E# G  表面上看,各方的说法都有道理,也都能找到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X5 E$ s5 i! G) h" {, R$ ?" m  但客观地说,如果权利的使用没有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那使用这一权利就合情合理,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损害到了其他人的利益,那就不能使用这一权利,或者必须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才能使用这一权利。“使用权利”和“权利的使用条件”是相关的。4 c/ {0 v( a# M% n
      公共自行车公司不让失主查看监控,主要是涉及隐私权的问题——这是“权利的使用条件”。- o& j# X8 W" u7 M
      但隐私权也有很多种,有些是比较重要,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使用;有些是对社会半公开的,取得使用的条件就更小一点;还有的甚至就是完全对社会公开的。9 [, U0 l+ o8 k- N4 ]
      “我认为,调取公共自行车的监控录像就属于最后一种。”戴梦华说。/ X( F( g: X1 K' d. R
      “租公共自行车这个行为本身是对社会公开的,租车、骑车、还车这整个过程都是公开的,街上行人是有目共睹的。7 z6 ~9 w* N! Z6 ?
      “作为公共自行车的使用者,他要调取监控,是有这个权利的,调看自己本人借还车的监控,以及后一位相关的借车人的监控都是可以的。自行车公司应该在核实他个人的有效证件后,允许他查看并拷贝。”& J8 o) z1 J. ^5 i
      戴梦华认为,监控可以以个人名义查看,但查看监控后,不能继续要求查看别人的IC卡信息。这个步骤,必须在派出所的协助下才能进行。4 T# [4 W5 A6 L$ s; P% I( V
      “如果发现后面的借车人确实拿了遗忘的财物,失主可以向派出所求助,派出所本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原则,应该帮失主去查找拿走财物的这个人;或给失主开具证明,让失主凭证明,到IC卡中心去调阅那位租车人的个人信息。”( h' g9 ]5 `+ o' q3 J1 l7 l; I8 h

    . Y4 s& p9 }1 D7 O, W  有人靠私人关系 有人靠投诉热线
    * o7 x- Z* a( {5 m- G  什么时候才能有彻底的解决办法?0 Z5 S- D; H  @& V* E: \7 R% \
      昨晚我们再次回访了三位丢东西的读者。
    - p  g5 y# z) t8 |" w& j  h5 ^  吴先生说,最终他是凭自己的私人关系,“走了后门”查到了那个拿走他包的人,“还算运气了,他当时用来借车的是他自己的市民卡,所以就查出来了。如果用不记名的公交T卡,那就查不到了”。
    & v. T- t7 Y" w0 y4 r  |' k  而梅先生打了12345热线后,相关派出所帮忙查找了租走他那辆车的车主信息,但是查到的是个女人,并不是他在监控上看到的戴眼镜男子。这位女士说,她的公交卡早就弄丢了,可能是被人捡走以后在使用。梅先生最终没有找回他的东西。
    ! {. h# ^7 R  h: c  昨天丢失笔记本电脑的小纪,既没有拿到监控录像,又因为对方没有借车,而查询不到任何个人信息。
    ! U; g7 K% Z# m3 D# c6 L. q  按照那位民警的说法,小纪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还是有希望的——只要公共自行车公司提供监控录像,派出所再根据录像去寻找线索、广泛查找就可以了——然而,自行车公司与派出所的这一联动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法律关系也依然在相互碰撞。
    , U* Y" O1 K- h0 I8 Q: P' s  小纪什么时候才能找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6 f, B' f4 a9 e0 @5 O
      这个矛盾什么时候才能有彻底的解决办法呢?
    : ^% c" X! y- M6 X  据都市快报 作者 魏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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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12-27 13:32:18 | 只看该作者
    遗失类事件不能立案,他怎么才能查到拿包的人是谁,并且追回电脑呢?遗失类事件不能立案,那捡包的不是捡了个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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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12-27 14:14:47 | 只看该作者
    即使被偷,如果没时间,也别报案,没用,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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